自诉案件法定包含什么?
告诉才处置的案件;即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预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与侵占案。对于这类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没办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告诉时,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含:故意伤害案,重婚案,丢弃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别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侵犯案件,与是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所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假如发现被告人还犯有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置。
自诉案件提起条件有什么?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同意理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要拥有下列几个起诉的条件:
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 审判职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觉得没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2、自诉人提起自诉需要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3、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诉状的名字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名字、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址、方法、情节和风险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字及具状时间。
物证和书证名字、件数等。
4、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没办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可以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5、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察,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15日内立案,并书面公告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日内书面公告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是什么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自诉人不能诽谤诬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审察立案时,应当向自诉人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
7、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侵害人舍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自诉案件办案步骤有什么?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员工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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